生態環境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中明確提出: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
根據環境部環大氣〔2021〕65號《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2022 年 6 月底前將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報送生態環境部,排查檢查重點如下:
生產車間頂部、生產裝置頂部、備用煙囪、 廢棄煙囪、應急排放口、治理設施(含承擔廢氣處置功能的鍋爐、 爐窯等)等為重點,排查可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接排放有機廢氣的旁路,逐一登記造冊;
檢查企業旁路管理臺賬記錄情況,旁路安裝流量計、自動監測設備情況,旁路鉛封情況,旁路閥門開啟方式,中控系統旁路開啟信號參數保存情況,旁路備用治理設施建設情況等, 建立有機廢氣旁路排查清單;
采用便攜式設備對旁路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測。
治理要求如下:對生產系統和治理設施旁路進行系統評估,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外,應采取徹底拆除、切斷、物理 隔離等方式取締旁路(含生產車間、生產裝置建設的直排管線等)。
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
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閥門腐蝕、損壞后應及時更換,鼓勵選用泄漏率小于 0.5%的閥門。
建設有中控系統的企業,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系統,歷史記錄至少保存 5 年。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對旁路廢氣進行處理,防止直排。
旁路設施
什么叫旁路設施呢?專業的說法就是在廢氣處理的管道上再接一根繞過廢氣處理設備的管子。很多企業在檢查的時候通常給出的解釋是:考慮到應急情況下。但是這類應急情況主要是考慮到廢氣處理設施壞掉的時候才出現的。
但是從環保安全的角度上想既然是出現了應急情況,那么就需要添置必要的專用應急設備,而不是直排。
相關答復
關于有機廢氣凈化裝置是否可以設置直排口問題的復函
(環辦大氣函[2018]304號)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有機廢氣凈化裝置是否可以設置直排口問題的請示》(廈環控[2017]6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等有關規定,企業應全面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1.企業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禁止企業在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啟用直接排空裝置,未經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廢氣。
2.你們應切實加強對企業在應急情況下通過直接排空裝置排放廢氣行為的監管力度,嚴肅查處企業在非應急情況下利用直排裝置偷排廢氣的行為。
3.對于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采用“一用一備”等方式,通過建設備用污染防治設施,避免設置廢氣直接排空裝置,防止廢氣直排,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3月7日
旁通絕非企業自視的“方便之門”
出于安全生產考慮,企業在配套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前預留煙氣旁路,用于應急狀態下的事故排放,但不少企業卻將其視為“方便之門”。
違法生產凡查必究,守法經營才是企業的生存之道。任何逃避環保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終被查處重罰。
一、唐山市某公司通過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
唐山市某煉焦制氣公司主要從事焦炭生產。根據環評批復及排污許可證要求,該公司焦爐煙氣應通過脫硫、脫硝設施處理后,經焦爐煙囪排放。檢查發現,該公司焦爐煙氣在進入脫硫、脫硝設施前的煙道上,設有旁路閘板閥,現場閘板處于提起(開啟)狀態,部分煙氣未經脫硫脫硝處理,直接經旁路煙囪排放,污染大氣環境。
二、盤錦某公司通過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
盤錦某化工公司主要從事石油化工產品加工。環評批復要求,該公司催化裂解再生煙氣需經脫硝和脫硫處理后達標排放?,F場檢查發現,再生煙氣進入脫硫設施前的管道上設置有旁路蝶閥,煙氣被引至旁路管道。進一步核實發現,該公司脫硫設施引風機未開啟,DCS(分散控制系統)顯示脫硫設施已停運,再生煙氣未經脫硫處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氣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注:原文有刪改)
原標題:什么情況下,廢氣排放旁路可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