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銜接《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建設項目噪聲影響評價工作,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21)(以下簡稱聲導則)。
新發布的聲導則是在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09)基礎上,深度融入了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新要求、政策文件新規定、工作新思路、預測新方法、防治新舉措、研究新成果以及近年來環評導則修訂中一以貫之的新原則等修訂而來。
聲導則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原則,對聲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關鍵步驟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強化噪聲防治對策和措施,突出噪聲源和規劃控制,推動超標區域噪聲整治,明確了監管、監測的相關要求。同時更加突出了環評文件規范化要求,對環評文件圖件和表格提出統一性要求。
聲導則的發布實施將為噪聲影響評價工作提供有力指導,有利于從源頭預防和全過程降低建設項目可能帶來的噪聲影響,將為防治噪聲污染、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撐。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21)內容提要: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聲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的聲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的聲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使用。
基本任務
評價建設項目實施引起的聲環境質量的變化情況;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治對策措施,降低噪聲影響;從聲環境影響角度評價建設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為建設項目優化選址、選線、合理布局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噪聲源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a) 選用低噪聲設備、低噪聲工藝;
b) 采取聲學控制措施,如對聲源采用吸聲、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
c) 改進工藝、設施結構和操作方法等;
d) 將聲源設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內;
e) 優先選用低噪聲車輛、低噪聲基礎設施、低噪聲路面等。
噪聲監測計劃
一級、二級項目評價應根據項目噪聲影響特點和聲環境保護目標特點,提出項目在生產運行階段的廠界(場界、邊界)噪聲監測計劃和代表性聲環境保護目標監測計劃。
監測計劃可根據噪聲源特點、相關環境保護管理要求制定,可以選擇自動監測或者人工監測。
監測計劃中應明確監測點位置、監測因子、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監測分析方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經費估算及來源等。(全文見附件)
原標題:生態環境部印發《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21)
相關資料下載: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pdf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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