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池工業》等六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現批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池工業》等六項標準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池工業》(HJ 1204-2021)
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固體廢物焚燒》(HJ 1205-2021)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人造板工業》(HJ 1206-2021)
四、《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橡膠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五、《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 1208-2021)
六、《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
以上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查詢。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1月13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1月15日印發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電池工業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484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GB 30484、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池工業排污單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產鉛蓄電池(即鉛酸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鐵鎳電池、鋅錳電池、鋅銀電池、鋅空氣電池、鋰電池(即鋰原電池,包括鋰錳電池、鋰亞硫酰氯電池等)、鋰離子電池、太陽電池(即太陽能電池,包括晶硅太陽電池、薄膜太陽電池等)、燃料電池等排污單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