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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標準《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征意

        分類:產業市場 > 標準規范    發布時間:2021年10月25日 10:36    作者:    文章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我局組織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標準《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機關、科研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機構和個人提出意見。
         
          請將意見填入“意見反饋表”,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以電子郵件和書面方式反饋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書面征求意見單位,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未復函的按無異議處理。
         
          附件:1.書面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
         
          3.《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4.北京市地方標準意見反饋表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1  書面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生態環境部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污染地塊生態環境監管技術部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
         
          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資源環境研究所
         
          北京市勘查技術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環境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高能時代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寶航環境修復有限公司
         
          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國家環境保護中心工業污染場地及地下水修復工程技術中心
         
          中科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的目標與程序、技術措施、工程措施的指南。
         
          本文件適用于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疑似受污染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文件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50003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GB 50203  最新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HJ 589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DB11/T 656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 Undeveloped contaminated construction land
         
          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或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但暫無開發利用計劃的建設用地。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條例、準則、規章或制度,防止或減少人群對地塊污染物的暴露,從制度上杜絕和防范地塊污染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從而達到利用管理手段對地塊的潛在風險進行控制的目的。
         
          [來源:HJ 682-2019,2.5.11]
         
          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
         
          采用阻隔、覆蓋、清除、阻控等工程措施,移除污染源、控制污染物遷移或阻斷污染物暴露途徑,降低或消除地塊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風險。
         
          [來源:HJ 682-2019,2.5.12,有修改]
         
          4 目標與程序
         
          管控目標
         
          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的主要目標包括:
         
          a)控制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擴散,避免進入環境空氣或地下水;
         
          b)控制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擴散,避免進入環境空氣、進入地表水或超出地塊邊界;
         
          c)避免污染物對周邊敏感目標產生影響。
         
          管控程序
         
          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的程序應符合圖1的要求。

        圖1

         

          5 前期準備
         
          資料分析
         
          收集地塊資料,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地質及水文地質勘查報告,周邊環境及敏感目標情況,地下水使用情況,監測數據及結論等,掌握地塊相關情況,必要時與了解地塊信息的人員進行訪談以補充和確認地塊資料。
         
          現狀識別
         
          5.2.1 考察地塊現狀,結合前期資料識別地塊中仍存在的環境風險源及周邊敏感目標。環境風險源識別過程應重點關注可能導致污染物在環境介質中進一步擴散的風險源并明確各風險源可能涉及的污染物。
         
          5.2.2 地塊中環境風險源一般包括:
         
          a)前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或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區域;
         
          b)地塊、遺留設施、設備或建(構)筑物內現存的遺留物料及殘留污染物,如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用料、中間產品、終產品及副產品、固體廢物(如礦渣、污泥、存儲容器、廢舊包裝)等;
         
          c)沾染了有毒有害物質的遺留設施、設備或建(構)筑物等。
         
          5.2.3 環境敏感目標包括居民區、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耕地、園地、飲用水水源地等。
         
          5.2.4 需進行監測或工程控制的地塊還應考察給排水、用電、交通、現有監測設施等相應實施條件。
         
          風險源清除
         
          經識別環境風險源包括遺留物料或殘留污染物的地塊,應在風險管控措施啟動之前對遺留物料及殘留污染物進行清理或移除,清理遺留物料及殘留污染物的工作要點見《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涉及危險廢物的,其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規定見《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6 制度控制
         
          管控范圍
         
          管控范圍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a)土壤詳查或初步調查發現污染的地塊,結合監測結果和曾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活動的區域劃定管控范圍。污染物含量高于管制值的區域應劃入管控范圍,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管制值的區域按照DB11/T 656的要求通過污染識別判斷是否需要劃入管控范圍。
         
          b)已完成詳細調查的地塊,根據調查結論劃定管控范圍。
         
          c)已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的地塊,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劃定管控范圍。
         
          管控設施
         
          6.2.1 管控范圍邊界應設置圍欄,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圍欄采用鋼板材、砌體等硬質材料搭設,高度不小于2 m。鋼板材作圍擋的,可參照JGJ/T 188中7.7的相關要求施工。砌體作圍擋的,厚度不宜小于200 mm,墻柱和基礎砌筑應符合GB 50003與GB 50203的相關要求。廠區原有圍欄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優先使用原有圍欄。
         
          6.2.2 標識牌設置在圍欄出入口處,內容包括管控范圍、要求,采用堅固、環保、耐用不褪色的材料;有損壞情況及時修整或更換,標識牌示例見附錄A。
         
          6.2.3 管控范圍內有裸露土壤的,可通過植被覆蓋或防塵網苫蓋防止揚塵。植被覆蓋適用于土壤狀況適合植物生長的區域,以適宜本地氣候的淺根性灌木或草本為主,種植密度應滿足防塵目的。防塵網一般采用聚乙烯(HPPE)材質,網目數不低于2000目/100 cm2(六針),鋪設平整,搭接無縫隙,固定牢固,可耐受氣候變化。
         
          管控措施
         
          6.3.1 管控范圍內各建(構)筑物應封閉,避免人員出入,確需出入的建立出入登記制度。
         
          6.3.2 污染類型及暴露途徑可能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地塊,應針對可能存在風險的環境介質開展監測,制度控制監測的啟動條件和實施方法見附錄B。
         
          定期巡查
         
          6.4.1 巡查內容包括圍欄和標識牌的完整性、防塵措施的有效性、人員活動及出入登記情況、監測設施和工程控制措施的完備性等。鼓勵采用攝像頭、無人機、衛星遙感等科技手段進行動態巡查。
         
          6.4.2 應依據地塊情況確定巡查頻次并在方案中明確,每次巡查形成記錄,記錄包括日期及巡查內容描述等,必要時可附管控范圍現狀照片。巡查過程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或向地塊相關責任人報告。
         
          7 工程控制
         
          制度控制監測發現地塊中污染物擴散導致的環境風險已超出管控目標時,應采取適宜的工程控制措施移除污染源或切斷污染擴散途徑,同時開展工程控制監測以跟蹤污染擴散情況并評估工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工程控制監測的啟動條件和實施方法見附錄B,未開展制度控制監測的地塊也可直接采取工程控制措施。
         
          應結合地塊開發利用周期、規劃及未來用途、后續擬采取的治理修復措施等,綜合確定地塊工程控制措施。常見的工程控制措施及適用條件見附錄C,也可參照DB11/T 1280或其他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比選適宜的工程控制措施。
         
          工程控制措施完成后,經評估可達到風險管控目標,且連續4次工程控制監測結果無異常情況的地塊,可根據地塊情況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重新制定后期環境監管及監測方案。
         
          8 應急預案
         
          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一般包括:
         
          a)地塊內的潛在污染源(如非水相污染物等)發生嚴重泄漏或超出預測范圍的擴散,導致環境介質中污染物出現明顯可見的大范圍擴散或大幅度上升等;
         
          b)污染已對周邊敏感目標造成影響;
         
          c)極端天氣影響或工程控制措施失效,導致污染物發生不可控的擴散;
         
          d)其他具有較大環境風險的突發事件。
         
          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環節、類型、影響范圍、關鍵節點等,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應急機構和人員、應急物資和裝備、應急措施、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能力培訓等。地塊使用權人應根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等準備,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開展應急監測。
         
          應急措施一般包括:
         
          a)加強制度控制,封閉和隔離污染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停止地塊內所有可能導致污染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排查所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防止污染范圍進一步擴大;
         
          b)補加或強化工程控制措施,對污染源及受到污染的土壤、功能水體進行有效處理,防止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可參照本標準附錄C或其他技術規范比選適宜的工程措施作為應急手段。
         
          應急監測的對象為事件中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環境介質,監測點的位置和頻次應能夠評估污染類型、程度和范圍,以及采取應急措施后污染變化趨勢。應急監測按照HJ 589的要求開展,地塊已有監測設施滿足HJ 589要求的,優先使用原有設施。污染程度按照與其所在區域規劃及用地性質對應的GB 15618、GB 36600、GB 3838、GB/T 14848、GB 3095等環境質量標準判定。
         
          9 方案編制
         
          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方案的編制參考格式見附錄D,報告大綱及內容可根據地塊情況適當調整。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標準、參照相關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編制風險管控方案。
         
          原標題: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相關資料下載:

        《暫不開發利用受污染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指南》(征求意見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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