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F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附件:1.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
2.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9月8日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提要
適用范圍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的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必須執行本規范。
基本規定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設計能耗水平應在2016年執行的節能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分別降低30%和20%。不同氣候區平均節能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75%;
2除嚴寒和寒冷地區外,其他氣候區居住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65%;
3公共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72%。
標準工況下,不同氣候區的各類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標應按本規范附錄A確定。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強度應分別在2016年執行的節能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強度平均降低7kgCO2/ (m2• a)以上。
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總體規劃應為可再生能源利用創造條件,并應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風對建筑影響,夏季增強自然通風和減輕熱島效應。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均應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應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不同類型的建筑應按建筑分類分別滿足相應性能要求。建筑分類及參數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當工程設計變更時,建筑節能性能不得降低。
供冷系統及非供暖房間的供熱系統的管道均應進行保溫設計。(詳見附件)
原標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的公告
相關資料下載: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pdf
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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