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落實排污單位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發現傳輸數據異常及時報告等主體責任,我部組織起草了《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參照反饋意見建議格式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20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高雷利、牛光甲
電子郵箱:zhifasanchu@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1.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2.反饋意見建議格式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9月27日
附件1: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 (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為保障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污單位根據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如實標記自動監測數據,制定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其他聯網的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和通信傳輸網絡運行情況的數據標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從下列文件中引用的條款適用于本規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3.1 自動監控系統
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通信傳輸網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生產或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以下簡稱數采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或爐膛溫度等運行參數的監測設備、視頻監控、用水用電用能監控或污染物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等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排污單位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網絡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包括用于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分為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企業端”)、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3.2 數據標記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狀況,對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工況、自動監測異常進行標記的操作。
3.3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
排污單位根據自動監測設備和通信傳輸網絡運行狀況,按照本規則開展的一種數據標記。
3.4 自動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數據標記內容。
4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內容及要求
4.1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包括“自動監測設備維護”(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可簡稱“CEMS 維護”)、“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數據補全”等 3 種標記。
4.2 因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故障、檢修、更換等,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維護”。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包括定期校準、質控樣比對、例行維護等主動維護行為,以及因各類設備運行故障、供電故障等引發的檢修、更換等。
排污單位應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對照表 1 如實選擇“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的具體情形,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備查。
標記“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存在多種情形時,自動監控系統優先選擇標記時間最長的標記內容;不同的標記內容標記時間相同時,自動監控系統按照下列優先級從高到低認定:A、Vg、P、D、M、C、T 、K 、Td 、Md。
4.3 數據傳輸應符合 HJ212 的規定,上報過程中如出現排污單位外部通信網絡故障導致數據無法報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時段標記為“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
標記為“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的,應在通訊恢復后補傳自動監測數據;持續超過 168 小時仍未補傳成功的,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應按 4.2 如實標記。
4.4 數據補全及其標記
按 4.2 標記為自動監測數據缺失、無效的時段,排污單位按照自行監測相關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取得的數據,或者自動監測設備遵循相關標準規范自動對缺失、無效時段進行修約補遺的數據,應通過自動監測設備或“企業端”記錄,并標記為“手工監測數據”或“自動修約補遺數據”。
標記為“手工監測數據”的,須保留相應監測報告與原始監測記錄備查。標記為“自動修約補遺數據”的,需保留標記時段的運維臺賬、自動監測設備原始數據憑證、數據缺失或無效時段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修約補遺采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對排污許可證未做要求的,參照 HJ75、HJ76、HJ355、HJ356 等技術規范執行。數據缺失超過 168 小時仍未補傳時,按技術規范對排放量進行修約補遺。
4.5 自動監測異常時,排污單位應當及時按 4.2 進行自動監測異常標記;未作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視為有效。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完成后,自動監控系統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分別計算各項自動監測數據、統計數據有效傳輸率。自動修約補遺只參與排放量計算,不參與數據有效傳輸率統計;手工替代監測既參與排放量計算,也參與數據傳輸率統計。排污單位應提高數據質量,保持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在 90%以上。
5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操作要求
5.1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通過數據標記方式將發現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及時、如實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5.2 標記自動監測異常時,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同時對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工況進行標記。
排污單位應保存相應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記錄等臺賬資料備查。
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開展質控樣核查、非排污單位責任造成的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無效,并進行相應的數據標記的,應保留相關證明材料。
5.3 標記操作可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
自動標記是指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按照本規則及HJ75、HJ76、HJ355、HJ356、HJ212 等相關規范要求,根據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態,結合反映生產及污染防治設施工況的參數指標,自動生成并上報相應的標記內容。
人工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授權的責任人按照本規則及相關規范要求,人工判斷并填報相應的標記內容。一般情況下,每日 9 時前完成前一日數據的人工標記;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報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 24 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
具備條件的排污單位應優先進行自動標記;同組數據同時存在人工標記和自動標記時,以人工標記為準。標記后不再對原始數據進行修改(補傳數據除外)。
5.4 分鐘數據標記少于 15 分鐘的,可不再對小時數據進行標記。日數據有效性根據小時數據標記情況進行自動判斷并標記。根據 HJ76、HJ356,廢氣達到 20 個有效小時均值、廢水達到排水時段小時數據個數的 75%可生成有效日均值。所有標記均不對原始數據進行修改,只影響數據的有效性。
6 數據標記的使用
自動標記、人工標記均可作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依據。 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時,數據標記應同時公開。
根據標記統計自動監測數據缺失、無效時長。一個季度內單臺(套)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CEMS 維護”的時段累計超過 30小時、或者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 90%的,視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謊報自動監測異?;蛱摷贅擞?,視為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原標題:關于征求《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