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工況標記規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為保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我部組織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5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工況標記規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參照反饋意見建議格式(見附件2),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20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執法局 史力爭、牛光甲
電話:(010)65646375、65646399
傳真:(010)65646375
郵箱:niu.guangjia@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附件:
1.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工況標記規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征求意見稿)
2.反饋意見建議格式
3.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9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有關單位。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工況標記規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
(征求意見稿)
為指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如實標記工況,制定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垃圾焚燒廠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如實標記工況的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廠。只焚燒不發電的生活垃圾焚燒廠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從下列文件中引用的條款適用于本規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則。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
3 術語及定義
GB 1848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3.1 自動監控系統
自動監控系統,由垃圾焚燒廠的自動監測設備、通信傳輸網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垃圾焚燒廠現場,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生產或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煙氣參數或爐膛溫度等運行參數的監測設備、視頻監控、用能(用電)監控或污染物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等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網絡與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包括用于對垃圾焚燒廠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3.2 數據標記
垃圾焚燒廠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及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狀況,按照有關規則對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工況、自動監測異常進行標記的操作。
3.3 工況標記
垃圾焚燒廠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按照本規則開展的一種數據標記。
3.4 自動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數據標記內容。
3.5 爐膛溫度
以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平均值計,即焚燒爐爐膛內中部和上部兩個斷面各自熱電偶測量溫度中位數算術平均值的5分鐘平均值。
4 工況標記內容及要求
4.1 一般情況下,焚燒爐工況呈現為:正常運行—停爐—停爐降溫—(停運)—烘爐—啟爐—正常運行。啟爐、正常運行和停爐時,爐膛溫度不應低于 850℃。
4.2 焚燒爐工況標記包括“停爐”“停爐降溫”“停運”“烘爐”“啟爐”“故障”和“事故”“爐溫異常”等8種標記。
4.3 焚燒爐工況發生變化時,應按照表 1 及時進行焚燒爐工況標記;未作標記的,焚燒爐視為正常運行。
表 1 焚燒爐工況標記內容
5 工況數據標記操作要求
5.1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本規則,對焚燒爐工況變化情況及時、如實進行標記,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5.2 同一時段只能標記一種焚燒爐工況,垃圾焚燒廠應保存相應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
5.3 標記操作可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自動標記是指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按照本規則及相關規范要求,根據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態,結合反映生產及污染防治設施工況的參數指標,自動生成并上報相應的標記內容。
人工標記是指垃圾焚燒廠授權的責任人按照本規則及相關規范要求,人工判斷并填報相應的標記內容。一般情況下,每日9時前完成前一日數據的人工標記;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報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24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
具備條件的垃圾焚燒廠應優先進行自動標記;同組數據同時存在人工標記和自動標記時,以人工標記為準。
6 數據標記的使用
6.1 生態環境部根據垃圾焚燒廠的自動監測數據,對污染物排放、爐膛溫度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以及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情況,通過電子督辦平臺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垃圾焚燒廠或其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發送“事前預警、事中調度、事后處理”三類電子督辦單。
6.2 自動標記、人工標記均可作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事實依據。
6.3 垃圾焚燒廠的自動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時,數據標記應同時公開。
7 垃圾焚燒廠“自動監測異常標記”有關內容另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