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質量協會關于征求《餐廚、果蔬垃圾綠色循環處理技術規范》和《城鄉生活垃圾滲濾液環保處理技術規范》兩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及專家:
由東莞市質量協會組織相關單位共同起草的《餐廚、果蔬垃圾綠色循環處理技術規范》和《城鄉生活垃圾滲濾液環保處理技術規范》兩項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各相關單位及專家認真審閱標準文本,對標準的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和附件2)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并將《征求意見反饋表》(見附件3和附件4)通過郵箱于2021年10月8日前反饋至東莞市質量協會秘書處。逾期不復函,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賴民峰
電話:0769-22668112
郵箱:dgzlxh@dgzl.org.cn
附件1:征求意見稿《餐廚、果蔬垃圾綠色循環處理技術規范》
附件2:征求意見稿《城鄉生活垃圾滲濾液環保處理技術規范》
附件3:征求意見反饋表《餐廚、果蔬垃圾綠色循環處理技術規范》
附件4:征求意見反饋表《城鄉生活垃圾滲濾液環保處理技術規范》
東莞市質量協會
2021年09月08日
城鄉生活垃圾滲濾液環保處理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城鄉生活垃圾滲濾液環保處理技術的基本要求、處理系統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安全和環保要求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城鄉生活垃圾滲濾液環保處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20103-2006 膜分離技術 術語
GB/T 500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CJJ 60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附條文說明)
CJJ/T 107—2019 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
CJJ 150-2010 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附條文說明)
CJ/T 428-2013 生活垃圾滲瀝液檢測方法
CJJ/T 264-2017 生活垃圾滲瀝液膜生物反應處理系統技術規程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GB/T 20103-2006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鄉生活垃圾 rural domestic waste
城鄉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3.2 垃圾滲濾液 landfill leachate
垃圾在堆放和填埋過程中,由于壓實、發酵等物理、生物、化學作用,同時在降水和其他外部來水的滲流作用下,產生的含有機或無機成分的液體。
[HJ 564-2010,定義3.1]
3.3 環保處理
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多種技術手段,將滲濾液處理至達標排放,同時在處理過程中,控制二次污染物,實現無二次污染的處理。
3.4 調節池 holding tank of leachate
在滲濾液處理設施前設置的,具有均化水質、調蓄水量或兼有滲濾液預處理功能的構筑物。
[HJ 564-2010,定義3.2]
3.5 淤塞指數 silt density index(SDI)
測定在標準壓力和標準時間間隔內,一定體積的水樣通過特定微孔膜濾器的阻塞率。
[CJJ/T 264-2017,定義2.0.5]
3.6 電導率 electric conductivity(EC)
溶液傳導電流的能力。
[CJJ/T 264-2017,定義2.0.4]
3.7 反滲透 reverse osmosis(RO)
在高于滲透壓差的壓力作用下,溶劑(如水)通過半透膜進入膜的低壓側,而溶液中的其他組份(如
鹽)被阻擋在膜的高壓側并隨濃溶液排出,從而達到有效分離的過程。
[GB/T 20103-2006,定義4.2.2]
4 基本要求
4.1 應建立健全環保處理系統設備管理制度,包括設備檢查、維修、保養、更新等內容。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應符合CJJ 60的要求。
4.2 應建立設備運行臺賬記錄、定期巡查、交接班、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4.3 各環節工藝系統圖、操作規程和維護規章等應標示于明顯位置。
4.4 應建立垃圾滲濾液產生量、排出量計量系統,以及水量日報表、年報表制度。
4.5 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設備。
4.6 環保處理系統各處理單元應設置生產控制、運行管理所需的檢測和監測裝置。
4.7 環保處理系統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質量和安全標準的要求。
5 環保處理系統工程建設
5.1 應符合CJJ 150、CJJ/T 264和HJ 564的規定。
5.2 處理規模為200 m³/d,場地面積為15 m×10 m。
5.3 場地采用混泥土地基,應設置集水溝、集水坑等。
6 環保處理系統結構
6.1 系統構成
環保處理系統包括以下部分:
a)預處理系統:砂濾過濾裝置、袋式過濾裝置、保安過濾器裝置;
b)卷式膜分離系統:一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二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三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
c)末端處置系統:末端脫氣裝置、樹脂吸附裝置。
6.2 主要設備
6.2.1 環保處理系統主要設備包括原水泵、多介質過濾器、袋式過濾器、保安過濾器、水箱、高壓泵、卷式膜、循環泵等。
6.2.2 主要設備應有備用,并具有必需的防腐性能。
6.3 排污口
處理后廢水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統一排放。
7 技術要求
7.1 環保處理工藝流程和控制條件
7.1.1 環保處理工藝流程見圖1。
7.1.2 工藝控制條件如下:
a)處理量:200 m³/d;
b)進水水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淤塞指數:SDI<<20;
——游離余氯:<0.1 mg/L;
——懸浮物SS:<2000 mg/ L;
——化學需氧量COD:<50000 mg/ L;
——氨氮NH3-N:<<50000 mg/ L;
——總溶解性固體:<50000 mg/ L。
c)操作溫度:運行溫度范圍為(5~40)℃,當超過 40℃時,應增加冷卻設備,當溫度低于 5℃時,應增加加熱設備;
d)預處理系統操作壓力:(0.1~0.6) Mpa;
e)膜系統操作壓力:(1.6~8.0) Mpa;
f)原水回收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原水電導率<10000 us/cm,原水回收率≥80%;
——原水電導率<20000 us/cm,原水回收率≥70%;
——原水電導率<30000 us/cm,原水回收率≥65%;
——原水電導率<35000 us/cm,原水回收率≥60%;
——原水電導率>35000 us/cm,回收率根據具體情況設計。
7.2 滲濾液調節池
7.2.1 調節池容積應與填埋工藝、停留時間、滲濾液產生量及配套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等相匹配。
7.2.2 調節池應有相應的防滲措施。
7.2.3 應采取密封、局部隔離和抽吸等臭氣處理措施。
7.2.4 應配置硫化氫、沼氣、氨濃度監測和報警裝置。
7.2.5 應采取有效措施均化水質、水量。
7.3 預處理
7.3.1 預處理系統包括砂濾過濾裝置、袋式過濾裝置和保安過濾器裝置。
7.3.2 工藝控制條件如下:
a)多介質過濾器操作壓力:(0.1~0.6) Mpa;
b)多介質過濾裝置:Ф1200 mm,有效濾層高度600 mm;
c)袋式過濾器:180*810*5 芯;
d)保安過濾器:40寸36芯。
7.3.3 主要技術指標如下:
a)應攔截滲濾液中的膠體和直徑大于5 um的顆粒物;
b)膠體攔截率>30%;
c)直徑大于5 um的顆粒物攔截率>98%。
7.4 卷式膜分離系統處理
7.4.1 一般要求
7.4.1.1 采用的膜及膜系統應耐污染和耐腐蝕,膜使用壽命不宜少于3年。
7.4.1.2 膜系統的結構應便于安裝、清洗和檢修。
7.4.1.3 反滲透(RO)工序產生的濃縮液應達到GB 16889-2008中表2指標要求,并回灌至填埋場。
7.4.2 工藝控制條件
7.4.2.1 各級膜系統操作壓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一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4.0~8.0) Mpa;
b)二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2.5~6.5)Mpa;
c)三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1.6~4.0)Mpa。
7.4.3.2 各級膜殼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一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20支膜殼,8寸5芯裝膜殼;
b)二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8支膜殼,8寸5芯裝膜殼;
c)三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4支膜殼,8寸5芯裝膜殼。
7.4.3.3 單支膜殼小時進水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一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17 m³/h;
b)二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15 m³/h;
c)三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10 m³/h。
7.4.3 主要技術指標
卷式膜分離系統污染物截留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一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COD去除率:≥90%,氨氮去除率≥70%:脫鹽率≥60%;
b)二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COD去除率:≥85%,氨氮去除率≥88%:脫鹽率≥90%;
c)三級卷式膜反滲透(RO)系統:COD去除率:≥80%,氨氮去除率≥85%:脫鹽率≥88%。
7.5 末端處理
7.5.1 末端處理系統包括末端脫氣裝置和樹脂吸附裝置。
7.5.2 工藝控制條件如下:
a)脫氣氣量:氣液比為300~500;
b)樹脂吸附罐:直徑600 mm,有效層高1000 mm。
7.5.3 經過末端處理后的廢水應達到GB 16889-2008中表2指標要求,達標后按規定排放。
8 安全和環保要求
8.1 應建立環保處理系統的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
8.2 環保處理系統的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應防火、防爆標準要求。
8.3 環保處理產生的污泥,宜經脫水后進入垃圾填埋場填埋,或與城市污水廠污泥一并處理。
8.4 惡臭污染物廠界排放限值應符合GB 14554中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相應級別的指標值。顆粒物應符合GB 3095-2012表1中二級濃度限值要求。具體要求見表1。
8.5 應采取隔聲、吸聲、降噪等措施。處理系統產生的環境噪聲應符合GB 12348、GB 3096、GB/T 50087的規定。具體指標見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