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技術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委會,市各相關部門:
現將《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
徐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1年9月2日
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規范(試行)
1 總則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有效防治施工污染,促進工地污染防治 標準化管理,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范圍:本市主城區,縣(市)、區的城鎮建成區。
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 聲防治法》、《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 393-2007)、《公 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JTG/T 3610-2019)、《關于進一步加強施 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建辦質﹝2019﹞23 號),《江 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建筑工地揚塵防治標準(江蘇省)》 (DGJ32/J203-2016)、《關于切實加強施工工地塑料防塵網使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9﹞254 號),《徐州市大氣污染防治 條例》、《徐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徐州市區施工排水管理 工作方案》(徐政辦傳﹝2021﹞60 號)、《關于進一步強化非道路 移動機械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徐污防攻堅指辦﹝2020﹞10 號) 等。
3 術語
3. 1 工地
本規范中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拆遷工地、園林綠化工地、水 利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軌道交通工地和鐵路建設工地等;責任 區域是指工地圍擋內部、工地周邊 20 米范圍及工地出入口兩側 50 米 范圍內的道路。
3. 2 揚塵防治
通過采取管理、技術和經濟等措施,有效預防揚塵污染發生。
3. 3 圍擋
為了將建筑工地與外部環境隔離,使其成為相對封閉空間所采用的隔離物,包括砌體式圍墻,定型化、裝配式及臨時性圍擋等。
3.4 易揚塵材料
容易產生揚塵的材料,包括:土方、砂、石、細顆粒建筑材料等。
3.5 建筑垃圾
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進行建設、改造、拆除、裝修、開挖、 鋪設等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廢舊混凝土、碎磚瓦、 廢瀝青、廢舊管材、廢舊木材等。
3.6 揚塵
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 物料運輸、物料堆放、水利工程施工、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 的粉塵顆粒物。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道路浮土、耕地土壤、 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 粉塵顆粒物的物質。
4 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4.1 資金保障
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在工程招投標時作 為不可競爭性專項費用辦理。
4.2 設置圍擋
4.2.1 工地應實施全封閉施工,現場圍擋應環繞工地四周及重點揚塵 區域(較大及以上工地)連續設置。原則上應設有相對固定的出入口, 并設置大門和專職門衛保衛人員。工期超過3個月的工地,現場圍擋 應采用固定式圍擋,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高度不得低 于1.8米,防溢座不得低于0.2米。圍擋之間以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要 求無縫隙。市政道路整修改造、管線開挖、排水、園林綠化施工現場 應根據作業面設置移動式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各地可以根據工 地的具體位置及現場污染影響的程度,適當加高圍擋的高度。特殊路 段按照《徐州市市區工程圍擋設置管理規定》設置。
4.2.2 圍擋墻內外應保持整潔。要組建專門的保潔隊伍,定期對圍擋 及附近區域進行清掃和清洗保潔,要保證圍擋不得有污漬,周邊區域 無積塵、污水,禁止依靠圍擋墻堆放物料、器具等。
4.2.3 重點揚塵區域的圍擋應安裝噴霧(淋)裝置,以減少揚塵對工 地周邊的影響。噴頭應安裝在圍擋內側上邊緣下方適當的高度,加裝 30-50厘米長度噴射桿,采用45-60度仰角向場內噴射。圍擋噴淋開啟 的時間要考慮風速、溫度等因素,減少對市民通行影響,確保市民通 行安全。
4.3 配備抑塵設施
工地應配備灑水車,定期對責任區域范圍進行灑水抑塵,保持路 面(地面)濕潤;應配備能夠滿足工地及作業要求的霧炮車(機), 保證濕法作業;宜在塔吊、挖掘機、破碎機(啄木鳥)等機械吊臂等 處加裝噴霧頭,對施工中產生的揚塵進行噴霧降塵抑塵。當出現大氣 污染黃色及以上預警、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適當增加灑水、 噴霧頻次,確保地面潮濕。灑水、噴淋等作業應根據環境溫度,在確 保安全的情況下實施。
4.4 道路場地硬化
4.4.1 工地道路、出口道路、加工區、物料堆放區和辦公生活區應進 行硬化處理,硬化部分的邊緣應設置沖洗水導流槽(排水溝),導流 槽(排水溝)應直通沉淀池。 當施工道路與擬建道路位置一致時,應結合擬建道路結構進行施 工;使用時間較短的臨時道路可采用預制拼裝式混凝土路面、鋼板臨 時道路、鋪設石子等。硬化后道路不得有浮土、積土、積水,不得有 明顯可見泥土、物料印跡。
4.4.2 道路承載力應能滿足車輛行駛和抗壓要求,硬化出現破損應及 時修復。出口處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寬度。
4.5 車輛沖洗
4.5.1 工地主出入口處應設置成套定型化滾軸轉輪式自動沖洗設施, 場地特別狹小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工地應配備高壓水槍進行沖洗。應確 保車輛駛離建筑工地前車廂及廂蓋外部、底盤、輪胎等處不得粘有污 物和泥土。
4.5.2 自動沖洗設施沖洗壓力應能滿足車輛沖洗要求,沖洗設施應能 滿足各類工程車輛外圍尺寸要求。 自動沖洗設施基礎內四周應設置循環排水溝,排水溝坡度大于2%,保證排水暢通。排水溝排水口應與沉淀池連接?;A周圍 2米范圍內路面,宜按2%坡度向基礎方向順水設置。 沉淀池設置應不得少于兩級沉淀,水容量應滿足自動沖洗的要求。沉淀池四壁應采用水泥砂漿粉刷并作防滲處理。沉淀池、排水溝中積 存的污泥應定期清理。
4.5.3 車輛沖洗及設施的清潔和保養應定人、定崗,操作人員按規程 操作,并填寫車輛沖洗臺賬(施工期間,臺帳應長期保存)。
4.6 覆蓋
4.6.1 閑置 3 個月以上的建設用地,應當對其裸露土地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閑置 3 個月以下的,應當進行防塵覆蓋。工地空置區域 應根據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場地硬化、防塵網覆蓋或植被種植 等防塵措施。
4.6.2 工地內裸露的未處理場地、堆放的土方和基坑開挖等應采取覆 蓋、綠化或固化等防塵措施。覆蓋用防塵網應選用 6 針及以上密目揚 塵防治網,要求每平方米重量不低于 80 克,由全新低壓高密度聚乙 烯為原料,添加有機環保高色牢度色母、抗氧化劑、UV 阻劑等,在 自然使用條件下產品使用年限不少于兩年。
4.6.3 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時,應定期灑水并 用防塵網覆蓋。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封閉存放,使用時輕拿輕放。
4.7 安裝監測監控設備
工期超過 6 個月、工地面積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施工現場應安 裝空氣質量及噪聲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監管部門聯網。安 裝點位應能真實反映工地污染狀況:顆粒物監測設備應安裝在工地出 入口和作業面附近;視頻監控設備應安裝在自動洗車臺處(監控車輛 清洗情況)和場地較高處(監控現場施工情況);噪聲監測設備應安 裝在靠近居民小區一側的工地邊界處。
4.8 建設智慧工地
推進“智慧工地”建設,根據工地揚塵及噪聲在線監測監控數據, 通過 AI(人工智能)識別分析技術、數據的檢索統計及模式識別等 科技手段,實現噴淋設施聯動、未覆蓋裸土自動抓拍、進出車輛沖洗 情況自動識別、夜間違規施工及噪聲超標自動報警等功能。對于達到 “智慧工地” (揚塵監測管控系統)標準的工地,給予管控豁免等政 策支持。
4.9 非移機械管理
非道路移動機械要按照《關于開展徐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登 記備案的通告》要求,進行機械環保登記、安裝監控設備并進行聯網, 實施機械編碼管理和遠程監控。應嚴格按照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 械作業區域管理要求開展作業,禁止使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有明 顯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工地內所有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所使用的油品 必須符合要求,禁止使用柴油三輪車及“四不像”類改裝車輛。
4.10 施工排水管理
施工項目范圍內疏干排水、施工降水、渣土車沖洗水等,應采取集中收集、沉淀等措施進行預處理;鉆井泥漿水應采取專門處理。處 理后的施工排水應優先回用于車輛及場地道路沖洗、工地噴灑、綠化 養護等,多余的就近排入水體,或者排入下游無截流設施的雨水管網。
施工范圍內產生的生活污水,應經預處理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 水道水質標準》要求后就近排入污水管網。
5 現場施工管理
現場施工管理責任主體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建 設單位負責揚塵防治資金的落實、督導施工單位制訂和落實揚塵防治 方案以及及時配備揚塵治理設施設備、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 施工單位負責制訂揚塵防治方案、將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環 保要求落實到位。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負責對揚塵防治方案進行 審核,對現場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施工單位揚塵防治 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行為進行制止、要求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
5.1 基本要求
5.1.1 制定方案。在工程開工前,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制 定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內容應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方案應包含揚塵 防治資金保障及使用計劃、防揚塵設施及布設位置、相應責任人員等 內容。方案應經建設單位審核、審批程序批準。有條件的工地,應邀 請相關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方案組織實施, 監理單位負責監督。
5.1.2 責任制度。 施工方應建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各級管 理人員揚塵防治責任制度,應配備揚塵防治管理人員,制定以現場圍 擋、主要道路場地的硬化和沖洗灑水保潔、裸土和建筑垃圾的覆蓋、 運輸車輛的沖洗、圍擋及周邊道路的灑水保潔、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 理、施工排水管理、固體建筑垃圾可回收等為主要內容的污染防治管 理目標,并對污染防治管理目標進行分解、管理、考核。 施工期間應建立污染防治教育培訓制度,對各級各崗位人員進行 污染防治的教育及培訓。將現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入場教育培訓內容, 列入月會、周會、晨會的必講內容,提高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環境 保護認識和能力、落實污染防治各項措施。 施工期內應建立污染防治檢查制度。應每周組織技術負責人、污 染防治管理人、單位負責人按照標準進行污染防治檢查。 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應結合施工動態,每日進行污染防治巡查,重 點檢查易產生污染的部位。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污染問題應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整改后經 復查合格方可繼續施工。
5.1.3 信息公示。施工現場大門一側應有工地污染防治信息公示牌, 內容包括:項目方、監管部門和屬地政府三方責任人的姓名、單位、 職務和手機聯系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圍擋、噴淋、覆蓋、硬化、濕 法作業、車輛沖洗、污染監控、排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名稱數量以 及相應責任人名單,揚塵污染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并與“五牌一圖” 整齊張貼。
5.1.4 分段作業。市政、道路及管線、水利、綠化和拆遷等工程施工, 應采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方式,減少土石方裸露面積和裸露時間, 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5.1.5 重污染管控。當出現重污染天氣黃色及以上預警、氣象預報風 速達到 5 級以上時,停止土方、拆除、洗刨工程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 作業。
5.2 建筑工地管理
5.2.1 指派專人負責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蓋區域等易產生揚塵部位 的定期保潔、灑水,并做好記錄。 施工工地道路及場地積塵可采用吸塵或水沖洗的方法清潔,不得 在未實施灑水等抑塵措施情況下進行直接清掃。
5.2.2 建筑工地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禁止安裝滾筒式混凝土 攪拌機等設施。因特殊工序原因,必須采取現場攪拌的,須報主管部 門備案同意后,在封閉空間進行施工,并在通風口處進行噴淋降塵。 使用的儲罐式散裝水泥,儲罐頂部設置揚塵防治罩,下部設置輸送裝 置,并封閉圍擋。儲罐頂部撒漏物料清理時,應采用容器或搭設專用 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嚴禁凌空拋擲。
5.2.3 對施工場地內堆放的各種物料進行封閉或覆蓋。工地內垃圾和 渣土堆放應當在 48 小時(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內清運,盡量推行“日 產日清”,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實施覆蓋等防揚塵措施。綜合土壤 成分及氣象等因素,應做到表面不得見到“干土”。垃圾和渣土清運車 輛應選用渣土管理部門核準的專用車輛。鼓勵使用純電動運輸車輛, 對使用純電動車輛的工地給予有限開放路權等政策優惠。其他物料的 運輸應采取密閉化車輛,途中不得泄露、散落和飛揚。產生大量泥漿 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流,廢 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5.2.4 土方、拆除、洗刨等工程須堅持濕法作業,采取灑水、噴淋等 壓塵抑塵措施,并縮短起塵操作時間。土石方開挖或回填時,應由專 人及時清除場地內散落的泥土,對土方裸露部位進行覆蓋處理,做到 不泥濘、不起塵;基坑開挖應采取邊開挖邊覆蓋或采取掛網噴漿的防 塵措施。
5.2.5 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積土、堆 物,采取綠化、覆蓋等防塵措施;施工掃尾階段清掃出的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應當裝袋扎口清運、用密閉容器清運或者通過設置的垃圾井 道卸下,嚴禁高空拋撒;外架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5.2. 6 腳手架作業層和隔離防護層應定期清理,不得堆積垃圾。密目 式安全網應定期清理,替換后的密目式安全網用水浸泡沖洗,不得用 拍打法除塵。
5.2. 7 嚴格管理金屬焊煙。地面焊接煙氣要全部收集進入焊煙處理器 進行處理后排放。
5.3 拆除工地管理
5.3.1 拆除工地管理應按本規范建筑工地管理執行。
5.3.2 拆除工地應采取不圍不拆、不濕不拆,邊拆邊噴淋、邊拆邊覆 蓋的施工方法。必須先在破拆區域周邊設置固定式圍擋或移動式圍擋, 方可安排進場進行拆除施工作業。拆除現場必須配備高壓灑水、噴霧 設備,拆除前需噴淋(噴霧)濕化,拆除作業時利用霧炮車同時實施 霧化抑塵。房屋拆除施工過程中,須及時清運渣土、拆除垃圾,不能 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5.3.3 清運時要先大面積霧炮噴淋灑水后再實施裝卸清運。裝卸過程 要實施不間斷噴淋或霧炮壓塵,車輛駛出工地前應沖洗車身、車輪, 不帶泥、帶塵上路。
5.3.4 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露地面 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
5.4 市政工地管理
5.4.1 市政工程施工應按本規范建筑工地管理執行。
5.4.2 市政工程所用各類混合料應采用“場拌機鋪”施工工藝,并在 碾壓成型后按照相關操作規范進行覆蓋、灑水養生。因供料等客觀因 素確需在施工現場自拌的項目(如路基灰土等),應針對施工現場和 集中拌和點的施工特點,落實拌和場地圍擋封閉管理、加強物料堆放 管理、采取有效降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5.4.3 施工現場嚴禁采用吹掃工法施工和清掃路面。切割施工應在防 塵罩下進行,并同步噴淋或灑水降塵。
5.4.4 路基施工過程中確需實施翻挖晾曬工藝的,在實施過程中可以 不進行覆蓋,但要根據氣象等因素擇時施工,晾曬完成后應及時覆蓋。 施工時,要對實施翻挖晾曬的區域進行現場標識,并做到表面不見 “干土”,沒有明顯揚塵。
5.4.5 市政工程施工場地內應對施工道路定期灑水保持路面濕潤。
5.4.6 管線工程屬于市政工程,按照市政工地管理要求執行。
5.5 綠化工地施工管理
5.5.1 綠化工程施工應按本規范建筑工地管理執行。
5.5.2 栽植行道樹后,應當及時清運余土以及其他物料,當日不能完 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樹穴24小時內不栽植的,應當采取覆蓋、 灑水等防塵措施。
5.5.3 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綠化作業,應當設置不低于1.8米的 硬質密閉圍擋,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 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5.5.4 城市道路兩側和中間隔離帶綠地內的泥土,應當低于圍擋邊石 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要及時清除。
5.6 其他工地施工管理
軌道交通和鐵路工程工地施工管理在未制定專項規范前,應按本 規范市政工地管理執行;水利工程工地管理應參照本規范市政工地管 理執行;宕口修復工程工地按照《徐州市宕口修復工地揚塵污染防治 管理規范》(徐污防攻堅指辦﹝2020﹞15號)要求執行;國省干線工 程工地按照專項規范要求執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收儲土 地按照本規范要求執行。
6 現場監督管理
現場監督管理責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各相關行 政主管部門。
6.1 監管責任
6.1.1 監管主體責任。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的主體是工地所在地人 民政府(管委會);對市重點工程(市財政直接投資或采用 PPP 模 式融資的項目),負責建設的職能部門與工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 會)共同為該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的主體。
6.1.2 督查督辦責任。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工地揚 塵污染防治的督查督辦工作:
(1)房屋拆除施工、園林綠化建設及養護工程由住房和城鄉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主城區以外的地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設、臨時挖掘 占用、養護保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門負責;
(3)公路港口工程、高架工程和管養道路施工,由交通運輸行 政主管部門負責;
(4)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5)儲備土地由自然資源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施工排水的監管責任分工,按照《徐州市區施工排水管理工作方 案》(徐政辦傳﹝2021﹞60 號)執行。
6.2 監管要求
6.2.1 監管頻次。負責直接監管的部門執法(管理)人員,應每周至 少一次現場檢查;負責督查職責的部門執法(管理)人員,應每月至 少一次現場檢查。檢查人員做好現場檢查記錄,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 現場管理人員的雙方簽字。對于暗查和突查,需要檢查部門至少兩名 現場執法(管理)人員簽字?,F場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處理, 并將相應資料留存備查。
6.2.2 監管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揚塵污染問題,應下達限期整改通 知書(交辦單、督辦單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污染嚴重、整改不力或多次重復問題,依法責令停工整改。整改后, 由責令停工整改的單位復查合格后方可允許恢復施工。
7 其他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8 年 3 月 26 日下發的《徐州市市 區工地揚塵污染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