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規范和指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現批準《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86-2021)
本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1年8月7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8月9日印發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的總體要求、處理過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環境監測要求和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運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等的技術參考依據。儲能類、消費類等其他類型的廢鋰離子電池,以及鋰離子電池生產廢料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在保質期內的返廠故障檢測、維修翻新過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31573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power lithium-ion battery
利用鋰離子作為導電離子,在陽極和陰極之間移動,通過化學能和電能相互轉化實現充放電,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
3.2
電池單體 cell
將化學能與電能進行相互轉換的基本單元裝置,通常包括電極、隔膜、電解質、外殼和端子,并被設計成可充電。
3.3
電池模塊 module
將一個以上電池單體按照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組合,并作為電源使用的組合體。
3.4
電池包 pack
具有從外部獲得電能并可對外輸出電能的單元,通常包括電池單體、電池管理模塊、電池箱及相應附件(冷卻部件、連接線纜等)。
3.5
處理 treatment
通過拆解、焙燒、破碎、分選、浸出、提純、冶煉等加工工序,從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中提取物質的過程。
3.6
拆解 dismantling
將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電池包和電池模塊進行解體的作業。
3.7
焙燒 roasting
將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加熱而又不使其熔化,以改變其化學組成或物理性質的過程。
3.8
材料回收 material recycling
采用一定的處理工藝,從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中回收廢電極材料粉料或提取金屬材料的過程。
4 總體要求
4.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建設項目選址不應位于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2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施工與運行應遵守“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
4.3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場地應按功能劃分區域,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分隔。
4.4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原料貯存區、處理作業區和產品貯存區應設置在防風防雨的廠房內,地面應當硬化并構筑防滲層;原料貯存區、處理作業區、產品貯存區等各功能區域應有明顯的界限和標識;處理作業區應設置廢水收集設施,地面沖洗廢水單獨收集處理,不應直接排入雨水收集管網。
4.5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解體電池單體的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至少具備將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加工成廢電池電極材料粉料的能力。
4.6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等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排污許可要求;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要求妥善貯存、利用處置。
4.7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5 處理過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 入廠
5.1.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入廠前應進行檢測,發現存在漏液、冒煙、漏電、外殼破損等情形的,應采用專用容器單獨存放并及時處理,避免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自燃引起的環境風險。
5.1.2 貯存漏液、冒煙、漏電、外殼破損等情形的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時,貯存庫房或容器應采用微負壓設計,并配備相應的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5.2 拆解
5.2.1 應根據電池產品信息合理制定拆解流程,分品類拆解電池包、電池模塊,避免電解質、有機溶劑泄漏造成環境污染。
5.2.2 拆解時應拆除電池包、電池模塊中的塑料連接件、電路板、高壓線束等部件,并分類收集存放拆解產物。
5.2.3 拆分配備液體冷卻裝置的電池包前,應采用專用設備收集冷卻液;收集的廢冷卻液應妥善貯存、利用處置。
5.2.4 拆解存在漏液、冒煙、漏電、外殼破損等情形的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時,應在配備集氣裝置的區域拆解,廢氣應收集并導入廢氣處理設施。
5.2.5 采用浸泡法進行電池放電時,浸泡池應配備集氣裝置,廢氣收集后導入廢氣集中處理設施;浸泡池廢液應妥善貯存、利用處置。
5.3 焙燒、破碎、分選
5.3.1 可選用焙燒、破碎、分選等一種或多種工序,去除電池單體中的電解質、有機溶劑。
5.3.2 不應直接焙燒未經拆解的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電池包、電池模塊。
5.3.3 應在負壓條件下采用機械化或自動化設備破碎分選含電解質、有機溶劑的電池單體。
5.3.4 破碎、分選工序應使廢電池電極材料粉料、集流體和外殼等在后續步驟中得到分離。
5.3.5 焙燒、破碎、分選等工序應防止廢氣逸出,收集后的廢氣應導入廢氣集中處理設施。
5.4 材料回收
5.4.1 采用火法工藝進行材料回收前,可根據物料條件和設備要求選擇性進行拆解、破碎、分選等工序,經高溫冶煉后得到合金材料。
5.4.2 火法工藝的冶煉設備應防止廢氣逸出,并配備廢氣處理設施。
5.4.3 采用濕法工藝進行材料回收前,應當經拆解、焙燒、破碎、分選等一種或多種工序,去除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中的電解質、有機溶劑,得到可進入浸出工序的廢電池電極材料粉料。
5.4.4 濕法工藝處理過程浸出、分離提純和化合物制備等反應容器通氣口、采樣口應配備集氣裝置,廢氣收集后應導入廢氣集中處理設施。
6 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環境監測要求
6.1 廢氣污染控制
6.1.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序,以及濕法工藝浸出、分離、提純和化合物制備工序廢氣排放應滿足 GB 16297 的規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應滿足 GB 37822 的規定。監測因子包括二氧化硫、顆粒物、非甲烷總烴、氟化物、鎳及其化合物、硫酸霧、氯化氫等。
6.1.2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焙燒工序和火法工藝冶煉工序廢氣排放應滿足 GB 9078 的規定,其中鎳及其化合物、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參照執行 GB 16297 的規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應滿足 GB 37822的規定。
6.1.3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焙燒、破碎、分選工序,以及火法工藝冶煉工序的鈷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參照執行 GB 31573 的規定。
6.1.4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焙燒工序和火法工藝冶煉工序產生的二噁英類排放限值參照執行 GB 18484的規定。
6.1.5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中,廢電池電極材料粉料應采用管道或其他防泄漏、防遺撒措施輸送,生產車間產生的廢氣收集后應導入廢氣集中處理設施。
6.2 廢水污染控制
6.2.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建有廢水收集處理設施,用于收集處理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6.2.2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廢水總排放口、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按照 GB 8978 的要求執行。監測因子包括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氨氮、氟化物、總銅、總錳、總鎳、總鋅、總磷等。
6.2.3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總鈷的排放限值,參照執行 GB 31573 的規定。
6.2.4 采用濕法工藝的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車間生產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或回用,實現一類污染物總鎳排放濃度符合 GB 8978 的要求;不應將車間生產廢水與其他廢水直接混合進行處理。
6.2.5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廠內廢水收集輸送應雨污分流,生產區內的初期雨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處理。
6.3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
6.3.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按照GB 18597和GB 18599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區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區等,不應露天貯存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及其處理產物。
6.3.2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產生的廢電路板、廢塑料、廢金屬、廢冷卻液、火法工藝殘渣、廢活性炭、廢氣凈化灰渣、生產廢水處理污泥等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屬于危險廢物且需要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的,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利用處置。
6.3.3 破碎、分選除塵工藝收集的顆粒物,應返回材料回收設施提取金屬組分。
6.4 噪聲污染控制
6.4.1 產生噪聲的主要設備,如破碎機、泵、風機等應采取基礎減振和消聲及隔聲措施。
6.4.2 廠界噪聲應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
7 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7.1 運行條件
7.1.1 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相應數量的操作人員。
7.1.2 具備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規章制度。
7.1.3 具備所排放主要環境污染物的監測能力。
7.2 人員培訓
7.2.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對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進行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環境應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7.2.2 培訓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的環境危害特性;
——企業生產的工藝流程和污染防治措施;
——生產過程所排放環境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要求;
——發生環境突發事故的處理措施等。
7.3 監測及評估制度要求
7.3.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 HJ 819 的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行業自行監測管理要求發布前,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參見附錄A,環境監測要求參見附錄B。
7.3.2 應定期對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必要時應采取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