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評價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評價的基本要求、評價指標、評價結果及報告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的評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3685 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通用技術要求
GB/T 29769 廢棄電子電氣產品回收利用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
消費者不再使用且已經丟棄或放棄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構成其產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等),以及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的不合格產品和報廢產品。
3.2 貯存 storage
以收集、運輸、處置拆解為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場所暫時性存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活動。
3.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 recycling enterprise
從消費者端至拆解處理端,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收集、運輸、貯存等活動的具有相關業務經營許可的獨立法人。
4 基本要求
被評企業應至少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a) 獲得相關回收業務經營許可的獨立法人,且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良好;
b) 應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5 評價指標
5.1 業務指標
5.1.1 收集環節
5.1.1.1 收集操作規范
企業應針對前端收集過程制定業務操作規范,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估值定價、回收咨詢、產品打包裝運、收集工具、數據記錄、人員著裝等。
5.1.1.2 收集人員要求
企業收集人員應經過專業業務技能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規范及相關應急措施等,收集過程中應按操作規范開展收集服務。
5.1.1.3 無選擇性回收
企業在前端收集過程中,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品類判定、估值定價并形成回收訂單后,不應以任何理由拒收。
5.1.2 運輸環節
5.1.2.1 運輸車輛要求
運輸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宜采用封閉式廂式貨車,地板平坦完好、車廂堅實牢固;
b) 車輛應配備滅火器、三腳架、照明燈等消防安全設施;
c) 應定期檢查運輸車輛、設備安全性,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5.1.2.2 裝運容器要求
運輸容器應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同材質、容積、漏液性、有毒有害程度,選用特定裝運器具。
5.1.2.3 裝運規范要求
裝運規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規范裝卸。產品裝卸時應輕拿輕放、逐層進行,物品間以及物品與車廂間應盡量減少空隙,避免過程中發生移位、碰撞而破損;
b) 規范分類放置。產品裝運過程中因根據其不同特性分類放置,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蝕性的產品應盡可能放置在相對安全的位置;
c) 規范防護。裝卸和運輸過程中,應對產品采取防護措施,并嚴格進行檢查,打包固定松散產品或部件,防止其出現破損漏液或跌落到周圍環境中;
d) 規范應急措施執行。裝運過程中,若出現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產品跌落等問題,應按照相關應急處置措施執行;
e) 規范檢查記錄。裝運過程中應做好產品類別、產品重量數量、運輸信息等相關記錄工作,且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5.1.2.4 運輸人員要求
企業運輸人員應經過專業業務技能培訓,熟悉有關安全運輸、裝運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規范及相關應急措施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安全運輸管理人員,負責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運輸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做好相關記錄。
5.1.3 貯存環節
5.1.3.1 貯存場地要求
貯存場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貯存場地應做地面硬化處理,不得露天存放;
b) 場地應保證陰涼干爽并通風良好或具有空氣收集、排氣系統;
c) 廢棄物不得存放在高溫及潮濕的場地;
d) 場地應貼有固體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標識。
5.1.3.2 貯存方式要求
貯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應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特性選擇適當貯存方式及容器;
b)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進行分類存放,一般貯存方式包括隔開貯存、隔離貯存和分離貯存;
c) 貯存容器、設備、分類區域應貼有標識,注明類別、數量、危險廢物或有毒有害標簽等。
5.1.3.3 設施配備及應急預案要求
設施配備及應急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貯存場地應配備通訊、照明及消防安全設施,并應定期對相關設施工具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老舊損壞設備并維修更換;
b) 制定貯存安全及污染防控等相關應急預案,包括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人員傷亡事故以及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等。
5.1.3.4 貯存記錄要求
企業應做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出入庫登記記錄,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類別、產品來源、產品數量及重量、產品特性及危險性、入庫日期和貯存位置、出庫日期及去向等。
5.1.3.5 貯存管理人員要求
企業貯存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業務技能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規范及相關應急措施等;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貯存過程監督,并做好相關記錄。
5.2 管理指標
5.2.1 回收計劃與總結
5.2.1.1 回收工作計劃
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工作計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方案、應急方案、回收模式、回收目標、網點建設、宣傳推廣、內部管理、資金投入等。
5.2.1.2 回收工作總結
企業應編制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工作總結,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回收工作開展情況、目標完成情況及分析、主要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及下一階段計劃等。
5.2.2 數據信息管理
5.2.2.1 數據統計管理
數據統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對回收所得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據信息進行規范統計和管理,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進廠、入庫、出庫、退庫、出廠等環節信息;
b) 配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識別條碼或制定統計臺賬,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種類、數量、規格、重量、關鍵節點時間、負責人信息等;
c) 企業可根據具體條件,建立企業回收信息管理系統。
5.2.2.2 內部流程管理
企業應建立內部流程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流程關系及相關責任,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收集、運輸、貯存等環節的運轉流程及對應狀態。
5.2.3 信息安全管理
5.2.3.1 信息安全技術要求
信息安全技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清除軟件/系統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滿足國家、行業或團體相關信息安全標準;支持不同類型操作系統的信息清除;提供信息清除配置選項,可選擇清除標準或次數;能夠給用戶提供信息清除結果報告。
b) 在終端標識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對產品進行編碼或標識,并包含品牌、型號、操作系統、存儲空間等信息。
c) 清除過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獨立規范的作業場地;檢查信息清除軟件/系統是否運行正常,以及被清除設備基本情況;不得存在人工干預及植入無關信息等;做好信息清除記錄、日志管理及分類工作。
d) 清除驗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做好產品信息清除后的驗證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做好信息清除失敗后的備選方案制定與執行。
5.2.3.2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要求:
a) 對相關信息清除工作建立管理操作規范、應急預案;
b) 建立信息清除流程管理制度,對各環節流程進行記錄;
c) 設置清晰的部門結構,明確各部門權限與職責;
d) 建立監督管理規范,對各環節信息清除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e) 對參與信息清除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明確相關信息安全責任;
f) 嚴格做好相關保密安全工作,明確保密責任,加強保密宣傳培訓等。
5.2.4 產品追蹤管理
企業應建立對出售或移交給后端拆解、資源化企業的回收產品進行追蹤管理系統,并對前端消費者、公眾提供信息查詢功能,系統應包含產品基本信息、產品流向、關鍵時間節點、資源化處置方式等內容,并保存關鍵環節證據文件。
5.2.5 投訴管理
企業應建立有效及時的投訴渠道,確保公眾可以對企業回收工作進行監督,及時有效反饋解決問題。
6 評價結果及報告
6.1 評價等級劃分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細則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經計算得到最終綜合評價結果,滿分為100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
a) A級企業綜合評價結果在 85 分(含)以上,回收工作表現優秀;
b) B級企業綜合評價結果在 70 分至 84 分,回收工作表現較好,但部分工作仍需加強;
c) C級企業綜合評價結果在 60 分至 69 分,回收工作具有一定基礎,部分工作具有明顯短板;
d) D級企業綜合評價結果在 60 分(不含)以下,回收工作表現較差,大部分工作存在明顯短板,水平較低。
6.2 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應對評價工作及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描述,語言簡練、內容一致。評價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評價目的、對象、方法;
b) 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評價方案、現場調研情況等;
c) 評價內容與結論,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評價指標符合性、最終評價結論等;
d) 相關附件資料。